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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法規教育精選(五篇)

發布時間:2023-09-27 10:00:3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法制法規教育,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法制法規教育

篇1

一、指導思想

在落實教育法規職責過程中,要堅持"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立足于為實施科教興縣的戰略決策,立足于依法治國、以德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要求,緊緊圍繞黨的教育方針和工作大局,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進一步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法律素質,堅持法制法規學習、貫徹教育法規與法制實踐相結合,充分發揮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普法機構的組織、協調、指導作用,深入開展憲法、教育專業法和其它相關法律的宣傳教育,全面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

二、工作目標

(一)對我縣所有教育經費的核撥、使用及使用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給予糾正。

(二)對教育專項經費的核撥及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督促落實核撥情況,對滯留、挪用等情況堅決糾正,并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三)對教育附加費是否專款專用,基建款、房屋修繕款使用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在審計過程中,結合實際,加大審計力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糾正。

(四)對校辦企業為彌補教育經費不足,改善辦學條件,改善教職工福利所上交的管理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加大對學校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杜絕校辦企業在資金管理使用上的漏洞。

三、做法和措施

(一)健全審計制度,為教育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制度保障。深入貫徹落實《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云南省教育督導規定》等法律法規,為不斷規范審計行為,強化教育審計法制化、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

(二)強化審計隊伍,為教育審計工作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縣委政府十分重視審計機構與審計隊伍建設,采取多種方式促進審計組織體系健全完善。截止20__年底,我縣共有審計人員18人,外聘9人。教育部門由行政事業股進行財務收支審計,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進行前置審計和結算審計。

(三)拓展審計領域,不斷提高審計效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等學校積極探索審計方式,拓展審計領域。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預決算審計、基建維修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等傳統審計項目的同時,不斷探索經濟合同審計、計算機審計、經濟效益審計等新的審計領域。近年來,開展的危房改造工程資金、義教工程、重點高中建設資金、國債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審計與審計調查,對規范資金管理和維護教育系統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四)創新審計理念,提高審計質量。審計人員不斷更新審計理念與思路,強化審計的服務與增值職能,從單純關注財務活動逐步轉向對管理活動的全方位關注,更加注重從源頭上把關,促使單位建立健全管理監督機制。重視與教育部門溝通與交流,幫助和指導被審計單位“完善內部管理,規范經濟行為,防范經濟風險,增加經濟效益”。積極探索計算機審計,不斷提高審計效率,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和質量。

四、工作職責

(一)局長負責全局落實教育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隨時檢查教育部門審計項目的工作進展,并協調好審計工作開展。

(二)副局長負責對所分管股室的教育部門審計項目進行跟蹤隨審,高度重視審計效率,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篇2

我代表區政府,向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報告我區實施法制宣傳教育第五個五年規劃的情況,請予審議。

我區的“*”普法工作在區委的正確領導和區人大的監督下,緊緊圍繞各時期的中心工作,以構建平安和諧*為目標,努力探索普法新思路、新方法。兩年來,各街道、各部門積極履行職責,認準目標、立足基層、面向群眾、突出重點、強化措施、完善機制、創新形式,認真做好“*”普法的各項工作,為建設平安和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普法工作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一、“*”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實施情況

(一)夯實基礎,強化普法保障措施。

1.加強領導,健全機構,人員落實到位。在“*”普法規劃實施初期,區政府及時健全、完善了普法領導機構和辦事機構,進一步調整充實了區普法領導小組成員,為區普法辦配置了專職工作人員,做到分工明確,人員到位;各街道、各部門成立了“*”普法工作領導小組,健全和完善了普法機構,制定了本單位的“*”普法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點,落實普法專兼職人員,保障了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順利開展。

2.明確職責,加強指導,狠抓工作落實。為加強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指導,區政府通過深入調查研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了《*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規劃》明確了今后五年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目標、工作原則和主要任務,對教育對象和要求、工作步驟和安排、組織領導和保障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是我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綱領性文件,有力推動了“*”普法工作在我區的全面開展。在此基礎上,區政府每年均印發普法工作要點,明確本年度的學法計劃和普法內容,指導全區各單位有序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各街道、各部門位把實施“*”普法規劃工作擺上重要工作日程,確保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做。

3.豐富形式,規范管理,加強陣地建設。一是鞏固傳統做法,運用櫥窗、現場咨詢、板報等多種宣傳形式,營造法制宣傳濃厚的輿論氛圍。區普法辦結合各時期的宣傳重點,堅持每月編印一份法制宣傳資料,發給基層刊登。堅持每季度對各街道的法制宣傳櫥窗進行抽查、登記、拍照、評分,年終進行總評。全區現設有法制宣傳欄442個,兩年來共刊出法制宣傳墻報10000余期。二是依托網絡,通過*普法網*子網站,快速傳遞我區的法制工作信息。兩年來,市普法網共登載我區信息75篇。三是建立平臺,滿足不同層次市民學法用法需求,繼續開辦法律圖書室(角),發揮“12348”熱線電話的作用,通過為群眾解惑釋疑、排憂解難普及法律知識。四是依托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把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有機結合起來。

4.加強培訓,以點帶面,推動工作開展。近兩年來,我區不斷強化對普法骨干的培養,舉辦及組織參加普法骨干培訓班4期,參訓人數達300余人次。各街道、務部門采取以會代訓和舉辦法制講座等形式,培訓了一批業務水平較好的法制宣傳骨干。此外,全區征訂各種普法書籍40000余冊,各單位編印法制宣傳資料920000余冊(份),滿足了不同層次普法對象的需要。

5.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提高普法工作的規范化水平。*年初,區普法辦以貫徹落實《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為契機,在全市率先制訂了《*區貫徹實施〈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的意見》,著重了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組織領導、創新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模式等方面的要求。此外,還制定了《*區法制宣傳櫥窗(欄)管理辦法》、《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中小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工作的實施意見》等規章制度,健全了干部學法培訓、考試和登記制度,把干部學法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進一步促進了我區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走向法制化、規范化。

(二)突出重點,推動普法深入開展。

1.抓好領導干部普法,著力提高決策水平。區領導發揮領導干部的示范、影響和推動作用,帶頭參加《物權法》專題學習報告會、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培訓班等各種普法學習和培訓活動,帶動全區掀起學法。各街道、各部門都建立了中心組學法制度,把政治理論、業務知識和法律知識學習結合起來,領導干部學法進一步制度化、規范化。普法規劃開展兩年來我區舉辦了兩期處級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培訓班,參加培訓的領導干部達1100余人次。各級領導干部還利用業余時間加強法律知識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法律意識和依法決策水平。

2.抓好公務員的法制教育,著力提高依法行政能力。進一步建立健全公職人員法律知識年度考核制度,把《公務員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和《公務員行政處分條例》等與依法行政密切相關的基礎性法律法規作為必學內容,納入干部學習計劃,不間斷地開展培訓、輪訓,通過以考促學的方式,逐步實現公職人員法律知識考核工作規范化,為公職人員依法行政、公正執法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

3.強化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著力培養法制意識。作為*市教育強區,我區長期重視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把它作為普法的基礎工程之一,著重抓好以下五項工作。一是抓隊伍。作為啟動“*”普法的重要舉措,我區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區中小學校兼職法制副校長工作的實施意見》,及時為區轄內的102所中小學校配備了115名法制副校長,為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深入開展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二是抓基地。在全區22個街道司法所設立了“青少年法律咨詢輔導站”,突出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基地的實踐性和實效性,在形式和內容上也有了新的發展。三是抓載體。各中小學校把法律知識教育列入學校教學計劃,做到“計劃、教師、教材、課時”四落實。區普法辦深入學校開展法制講座、法律知識競賽、模擬法庭、校園法制論壇、法律征文比賽以及讓服刑勞教青少年現身說法等形式多樣、教育針對性強的法制宣傳教育,激發學生的學法熱情,增強了青少年明辨是非的能力。2006年,在*市“青春與法同行——*市首屆中學生模擬法庭大賽中,培正中學代表我區獲得了團體第一名,梅花村街舉辦了中小學生“法在我身邊”征文比賽,這些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有效引導青少年自覺學法,增強法制觀念。四是抓預防。繼續推行政執法部門業務骨干兼任中小學法制副校長制度,協助學校積極開辟第二課堂,開展生動活潑的青少年學法用法實踐活動。五是抓整治。區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尤其是容易誘發青少年違法犯罪的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整治,通過凈化學校周邊環境,使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家庭、社會和學校三位一體的工作格局。

4.積極開展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企業誠信守法。建立健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法律學習制度,把學習《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企業經營管理法》等法律列入企業工作的重要內容。區檢察院在6家國有企業舉辦了4次以“如何治理商業賄賂”為主題的專題輔導講座,著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強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宣傳《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與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提高企業職工的法律素質和依法維權的能力。

5.創新形式,大力開展外來務工人員法制宣傳教育。針對外來務工人員的工作和生活特點,區普法辦編印了6000本《務工人員法律知識讀本》,發放給區環衛局、區轄各物業管理公司、保安公司以及各街道的外來務工人員。為了更好地在外來務工人員群體中營造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區司法局聯合區委宣傳部等有關部門,舉辦了全市首次“法系我心中”外來務工人員法律知識競賽。各街道、各部門也積極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外來務工人員法制宣傳教育,激發了外來務工人員的學法熱情,提高了他們的法律素質。

6.抓好社區居民的法制宣傳教育。我區在開展普法進社區活動中,堅持做到“四個一”:即一個法制宣傳欄;一堂法制課;一個法律服務咨詢站;一個法律圖書角。區普法辦、全區22個街道及284個社區都建有一個專門的法制宣傳欄,按月出刊;22個街道均成立法律服務咨詢站,設立了“法制學校”或“法制課堂”,不間斷地為居民群眾提供服務和上法制教育課;各街道都設置了一個法律圖書室(角),擺放法律書籍、雜志,供機關干部、社區工作者及居民閱覽。各單位深入社區,通過舉辦平安和諧社區法制論壇、法制文藝表演、有獎知識問答、圖片展覽、法制宣傳集市等,為廣大居民群眾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指導調解民間糾紛,贈送普法資料,講解與居民群眾生產生活聯系緊密的法律知識,給居民群眾帶來貼心的法制教育。區普法辦還通過舉辦模擬法庭的形式,援引發生在群眾身邊的案例,用理論講法,擺事實說法,真正把“法”送到千家萬戶,讓廣大群眾知曉法律、提高自身維法維權能力,推動“民主法治示范社區”建設活動的開展。

(三)普治并舉,法制宣傳教育與司法行政各項工作同步推進。

我區注重把法制宣傳教育滲透到司法行政各項工作之中,凸顯教育功能,充分發揮其在維護社會穩定中的正面作用,積極預防、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一是普法教育與人民調解工作有機結合,以礦泉街KC有限公司制衣廠560多人的勞資糾紛為切入點,在全區開展針對外來務工人員的法律知識巡展,同時綜合運用調處、法律援助及訴訟手段,有效解決了糾紛。二是把每一次矛盾糾紛的調解現場當作法制宣傳的課堂,做到調處一宗,教育一片。三是針對容易在敏感時期引發的重點糾紛,對當事人進行疏導和法制宣傳教育。讓居民群眾了解應遵循的法律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社會責任,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四是在開展安置幫教刑釋解教人員、為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工作中,結合幫教對象和受援助對象的實際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寓教育于服務之中,取得很好的效果。

(四)豐富、創新宣傳手段,宣傳實踐協調并進。

一是利用人民調解宣傳月、綜治宣傳月、國際禁毒日、紀律教育月、全國法制宣傳日等,舉辦各類法制宣傳咨詢活動。今年12月4日,我區與省、市有關部門在英雄廣場聯合舉辦了*地區“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大型宣傳活動,邀請了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劉玉浦等省、市領導參加。區委常委、區政法委書記路甌同志在現場向市領導遞交了《*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普法責任達標書》。現場還進行了法制文藝表演及以關注民生為重點內容的法律咨詢,氣氛熱烈,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二是根據各年度應學法律的內容和不同層次的學法對象,分期分批舉辦各種類型的法律知識講座、法制論壇,進一步推動廣大群眾學法、用法、守法。三是開展街頭講法、舉辦法律知識競賽、有獎知識問答等,寓法制教育于娛樂活動之中,以身說法、以例釋法宣傳法律知識。四是利用網絡媒體舉辦法律法規知識網上競賽活動和法律知識有獎競答活動等,擴大普法教育的覆蓋面,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

二、主要成效

兩年來,全區緊緊圍繞“樹立法律權威,建設和諧*”的工作目標,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我區學法用法和崇尚法治的氛圍越來越濃,被動接受教育的狀態逐步改變,政府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提高,居民群眾的法律素質進一步增強,依法維權、依法辦事逐漸形成風尚。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各級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明顯提高,進一步促進了領導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轉變。在經濟和社會事務的管理中,越來越多的領導干部更加注重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決策,更加注重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管理,依法解決改革、發展、穩定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從兩年來受理的19件行政復議案的辦結情況來看,撤銷僅1件,撤銷率為5.56%,辦案質量在全市屬于中上水平,體現了我區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較高的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質量。

二是居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法律素質不斷提高。居民群眾的學法、守法、用法自覺性明顯增強,依法維權的意識和能力不斷提高,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和要求越來越高,對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和提供優質服務的愿望越來越強烈。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民商類案件,以及各類疑難、新類型案件不斷增多,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居民群眾更懂得運用法律手段、通過合法程序、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通過法治渠道解決矛盾糾紛和問題。請律師、找公證、運用法律武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經濟民事糾紛,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社會經濟秩序,日漸成為人們的重要生活方式。此外,從我區的角度觀察,來訪的居民群眾經過溝通交流,多數表示愿意通過法律途徑表達訴求、解決糾紛。遇到問題找法、解決糾紛靠法,正逐步成為我區居民新的行為模式。

三是營造了良好的法制環境,維護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兩年來,普法工作積極主動配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注重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在維護社會穩定和發展經濟中的重要作用,使企業、商戶的法律意識和依法經營意識得到增強,區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對市場實行有效的整治和監管,形成了良好的經濟管理秩序,有力地促進了我區經濟的發展。

三、存在問題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總的看來,我區“*”普法工作開展情況是好的,發展是健康的,也取得了較明顯的成效,但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一些單位和部分居民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重大意義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參與的積極性不高;二是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三是普法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有待進一步加強和提高。

從現在起到第五個五年法制宣傳教育規劃結束還有三年時間。我們要以*大精神為總攬,以“*”重要思想為指導,力求在工作理念上有新發展,在指導工作水平上有新提高,在制度化、規范化建設上有新舉措,在方式方法上有新探索,在狠抓落實上有新成效。

(一)認真學習貫徹*大精神,深入開展“一學三講”活動。

同志在黨的*大報告中,建設法制社會要“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我們要進一步提高對普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從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高度出發,進一步增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把普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總體規劃。深入開展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要內容的“一學三講”活動,堅持學法與用法相結合,促進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自覺用法律規范行為,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

(二)繼續抓好重點對象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對各級領導干部、公務員和司法系統干部,要使其真正樹立良好的法治意識,在工作中自覺依法行政,促進和帶動全區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對社區、企業、單位的廣大群眾,要采取貼近生活、滿足需要的多種宣傳教育方式,不斷提高他們的守法意識和維權能力;對青少年,要通過配強法制副校長、保證足夠的法制課時、開展生動活潑的法制教育活動,最大限度地增強青少年的法制觀念,盡可能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

(三)進一步豐富普法形式。

建設*普法網,及時更新*普法網*子網站內容,通過普法網站普及法律知識,區公職人員的普法考試力爭在*普法網建成后通過普法網站“試題庫”隨機選題進行。

(四)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

進一步健全普法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完善評估機制,把執法情況、社會穩定情況等內容納入評估體系,提高評估工作的實效性,保證普法工作取得應有成效。

(五)強化配合,形成普法宣傳的合力。

篇3

關鍵詞:職業教育法;校企合作;“雙元制”;教學改革

2005年聯邦德國頒布了修訂后的《職業教育法》,更加明確了企業在職業教育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這對我國職業教育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一、企業作為法定的職業教育主體的歷史

2005年3月,德國通過了修訂后的《職業教育法》。該法第一條規定了該國職業教育的四種形式:職業準備教育、職業初級教育、職業進修教育和職業改行教育。其中,職業初級教育旨在幫助年輕人獲得從事某一由國家承認的職業資格,是職業教育的主體部分,是該法律規范的主要對象,也是本文關注的重點。

德國主要采用“雙元制”形式進行職業初級教育。追根溯源,企業作為德國現代職業教育中的“一元”,是從歐洲中世紀的“學徒制”演化而來的。在德國歷史上,行會在保障同類企業的整體利益和長遠發展、特別是在培訓職業后備力量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手工業行會章程規定了從“學徒”經“伙計”再到“師傅”的職業成長歷程。在手工業企業里,年輕人在師傅(通常是業主)指導下數年學習手藝的同時也完成大部分的社會化過程。行業對人才培養的要求體現了綜合性和實用性的特點。只是到了近代,大工業的發展需要大量的技能型勞動者,師傅帶徒弟作為職業教育的主要形式才逐漸讓位于應運而生的實訓工場與職業學校相結合的職業教育。“自19世紀起,首先在某些工業企業開始了這種有計劃、系統地傳授職業知識和技能以及廣泛的職業基礎知識和經驗的職業培訓”[1]。這種專門化的職業教育“絕不是要取代在崗培訓,而是對它的一種補充”。1845年頒布的《普魯士手工業規章》促進小型手工企業聯合起來成立了跨企業的實訓設施來幫助徒工學習與職業相關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但仍在各自企業中培養操作技能和經營管理能力。

企業開展職業教育是出于自身的可持續發展的需要:而行會促進和管理職業教育則是為了保障同類企業的整體利益相國民經濟的長遠發展;至于學校參與職業教育則主要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為了普及教育、提高全民族的基本素質。1883年德意志帝國頒布的工商條例促使原有的文化補習學校面向未成年徒工開展義務教育。這些學校按照徒工所學職業設置班級,在進行文化基礎教育的同時也講授職業理論知識,逐步形成了專業性學校,如工藝學校、制圖學校、商業學校等,適應了各種產業的需求。1920年.魏瑪共和國規定這類學校統稱為“職業學校”。1938年頒布的《帝國學校義務教育法》規定,職業學校要伴隨企業培訓組織教學、補充學生(即徒工)學習基礎和理論性知識。從1949年始,在原聯邦德國,職業學校成為承擔未成年人義務教育的法定機構,成為實施職業初級教育的另“一元”。

根據聯邦《基本法》,有關職業學校的事務屬于文化教育主權的范疇,由各州立法管轄。為了促進職業教育適應戰后經濟奇跡般發展的需要,特別是保障各地企業職業教育的協調和專業人才的跨地區流動,1969年聯邦政府頒布了《職業教育法》,作為整個聯邦范圍內“雙元制”職業教育、特別是企業內職業教育的統一法律基礎。該法律規定,《職業教育條例》作為企業組織參與職業初級教育教學的直接依據。在2005年新頒布的《職業教育法》第二條明確了三類不同學習地點的職業教育,即:“經濟企業及其以外的公共事務、自由職業和家政服務等機構”進行的“企業內職業教育”、“學校職業教育”以及二者之外的“跨企業職業教育”(這只是實施同一職業教育的三個不同地點,而不是三種不同的職業教育);該法律還強調應在不同學習地點之間合作開展職業教育活動。企業內和跨企業的職業教育是聯邦《職業教育法》規范的主要內容。

二、靈活執法鼓勵更多企業承擔職業教育責任

德國實行的是十二年制義務教育,根據聯邦《職業教育法》只有與相應的企業簽訂了職業教育合同(又譯為“培訓合同”)的未成年人才能進入“雙元制”的職業教育機構免費學習。同齡人中約60%在中學畢業后即進入這一職業教育體系,其中包括了約1/3已獲得了直接就讀高等教育院校的資格者[2]。由于近年來企業提供的學習位置不足,2007年多達19萬人不得不就讀于全日制職業教育機構。根據新頒《職業教育法》,各州主管機構可以立法規定如何把全日制職業教育折算成“雙元制”職業教育的學歷,但是他們很清楚,只有促進企業提供更多培訓學習位置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新頒布的《職業教育法》保留了有關教育企業和教育者資質的規定:只有在生產設施和人員比例以及教育者人品與專業資格等方面符合法定要求的前提下,企業才能招收徒工,開展職業教育。然而,為了促進有開展職業教育意愿而暫無教育資質的企業,特別是新興技術企業參與職業教育,該法新增促進企業和職業學校合作開展職業教育的條款,也鼓勵具有不同教育條件的企業合作開展職業教育。自2003年5月以來,聯邦政府公布的《教育者資質條例》第7條規定:對在2003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之間簽訂的職業教育合同。免除了初訓教師出具相關資質證明的義務[3]。當然,仍必須到相應的行業協會建檔登記這些職業教育合同,并接受協會及其負責部門的監督和詢問,以便確保教育質量。

在教育企業與受教育者及其家長簽訂《職業教育合同》后,教育企業和教育者在進行職業教育的過程中要履行如下幾方面的義務:

(1)實施職業教育:按照職業教育的目標要求,“有計劃地從時間和內容上系統地安排并實施職業教育”;企業主親自或明確委托教育者進行職業教育教學活動;努力促進受教育者在個性、道德和身體方面得到健康發展;向受教育者出具符合要求的職業教育書面證明。

(2)配合企業外職業教育:為受教育者免費提供參加職業教育以及中期考試、結業考試所需要的學習用品,尤其是工具和材料;督促受教育者到職業學校參加學習并檢查他所填寫的有關學習證明;安排受教育者脫產參加職業學校及學校以外的職業教育活動和考試。

(3)提供工作和報酬:安排受教育者的工作要符合職業教育的目標并適合受教育者的體能;按照相關規定為受教育者提供適當的報酬或實物補償(包括脫產學習期間或非其個人原因不能履行教育合同時)和加班補助。

為促進企業更多地承擔職業教育的責任,德國主要采取獎勵先進而不是懲治落后的策略。上個世紀60—70年代,原聯邦德國首次通過《職業教育法》時,以工會為首的左翼代表就曾提議要向企業征收“職業教育崗位分攤費”。但是,由于該法的頒布和政府采取的調整措施造成了職業教育供求關系的稍微好轉.該提議沒有獲得通過[4]。在1970年,當職業教育供求關系再次緊張起來時,各方達成一致意見:當企業所提供的職業教育學習位置在總量上比求職人數少12.5%時,將采用《職業教育學習位置促進法》的規定征收職業教育費。這樣,對大多數企業而言,如果自身培養的徒工少于自身所需新員工12.5%時,就意味著該企業對職業教育的貢獻不足。據說,1990年,部分大型企業在促進職業教育發展方面的“少勞多得”就曾挫傷了中小型企業開展職業教育的積極性。

事實上,《職業教育促進法》從未真正生效過,因為國家對提供學習位置的企業提供了補貼,同時,行業協會也設置了跨企業的教育中心。現在,除公共事務機構、自由職業機構外,有64萬多家企業提供職業教育,而且大多數受教育者在完成職業初級教育后都留在教育企業或機構繼續工作。德國企業管理者深知:雇傭沒有職業教育經歷的陌生人。風險可能遠超過自身組織職業教育的成本,實施職業教育就等于為企業自身發展挑選后備人才。

三、企業參與和主導職業教育的管理與考核過程

在德國,企業與受教育者簽訂的職業教育合同是構成雙元制”職業教育關系的法律基礎和依據。教育企業是實施職業教育的主體,在約3年的職業初級教育中,受教育者每周須接受3—4天的企業實訓。余下的卜2天到職業學校學習文化和基礎理論知識。可見,企業是職業教育的主要承擔者,也是各級職業教育管理機構的主要參與者,發揮著主導性的作用。

德國的《職業教育法》規定,行業協會(如手工業協會、工商業協會、農業協會)和自由職業協會(如律師協會、審計師協會、獸醫協會)等是組成相應職業教育地方主管機構的主要成員,負責監督、審查和考核相應的職業教育活動。為促進轄區內職業教育的發展,由地方行會設立職業教育委員會。其成員包括資方代表、勞方代表和職業學校教師代表各6名,而教師代表只有建議性表決權。州政府設立的州職業教育委員會,由資方、勞方和政府三方同等數量的代表組成,為本州職業教育的發展向州政府提供咨詢,促進職業學校與教育企業、跨企業教育機構的合作。在聯邦層次上,聯邦職業教育研究所除了組織有關職業教育發展的科學研究活動之外,還參加起草相關法規(比如《職業教育條例》等)和年度職業教育報告等;該研究所有主管委員會和所長兩個職能主體,其中主管委員會由資方、勞方、州代表各8名和5名聯邦代表組成;主管委員會下屬工作委員會的成員也來自上述四方。來自企業的資方和勞方代表在職業教育管理體系中擁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發揮著核心性的作用,他們作為企業內不同利益集團的代表是對立的,但是在促進企業和整體經濟發展上,利益又是同一的。

在德國,職業資格是保障職業生涯發展的決定性因素,職業資格考試是檢驗職業初級教育成果的法定途徑。此前,接受“雙元制”職業教育是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前提條件,而新頒《職業教育法》則放寬了參加考試者的資格限制,“授權各州政府和州職業教育委員會協商、并以法規形式確定經過哪些‘雙元制’之外的職業教育也可以準許參加職業資格考試,但要求這些職業教育必須通過不同學習地點之間的合作,確保比例適當的專業實踐訓練”。這樣,就為各地通過調整全日制職業教育學校的教學內容和時間安排,方便學生準備職業資格考試開了綠燈,但這只是暫緩學習位置不足壓力的權宜之計。可見,缺乏完整和系統性的企業實訓的職業教育只是一定期限內的變通形式。職業資格考試由行業協會主持,包括中期考試和結業考試。行業協會設立考試委員會,其成員包括同等數量的資方和勞方代表。以及至少一名職業學校教師代表,其中勞資雙方的企業代表必須占據2/3以上的名額,因為只有企業代表才能最終評定職業教育是否符合實踐的需要。

四、《職業教育條例》是企業組織職業教育教學的直接依據

不同的企業對職業活動有著不同的要求,而且所采用的技術工藝和管理形式也相去甚遠。為了便于各地職業教育機構開展相互協調的教學活動、便于職業資格能夠得到經濟界、工商界的廣泛認可,聯邦《職業教育法》授權聯邦經濟部等主管部門會商聯邦教研部以法規形式公布、國家承認的教育職業(2007年國家承認的教育職業約計350個)。圍繞這些教育職業制訂相應的《職業教育條例》,作為具體實施職業教育教學活動的統一法規依據(第4條)。同時。各州文教部也根據國家承認的教育職業制訂并頒布職業學校相應的專業課程教學計劃。在州職業學校課程教學計劃的基礎上,各州文教部長聯席會議協商確定相應的《框架教學計劃》,以便全國職業學校參考。

由于國際經濟競爭加劇和生產技術更新迅速,對職業活動的要求也是日新月異的。因此,新頒《職業教育法》規定,撤銷了聯邦職業教育研究所下屬的各州委員會,以行政協商代替原本的立法程序,征詢各州文教部對新編《職業教育條例》的意見(第4條第5款),從而為快捷及時地調整國家承認的教育職業及其教學要求提供支持。自2000年以來,新增了26個教育職業,更新了76個《職業教育條例》,這是30多年來德國職業教育最為劇烈的變化[5]。

根據新頒《職業教育法》第5條以及《職業教育條例》,對各類教育職業的名稱及其初級教育期限(2—3年)、該職業的基本能力特征(包括技能、知識和綜合能力)、組織教學的框架計劃(教學內容和時間安排)。以及相應的考試要求等,都有明確的規定。

上世紀90年代中期,各州文教部長聯席會議確定了基于“學習領域”模式設計的職業學校專業課程的教學計劃。此后,聯邦政府也采用這一模式編制了指導各地企業職業教育教學活動的《職業教育條例》。在2003和2004年,首先頒布了電子和機械類職業的《職業教育條例》。所謂的“學習領域”描述了為獲得某一職業行動能力而進行的工作過程導向的特定主題的教學單元,包括相應的教學目標、學習任務要求和一定數量的學習時間:不同職業的教學計劃包含10到20個數量不等的學習領域[6],規定安排具體、嚴格。

《職業教育條例》的變化主要表現在職業教育教學的內容和時間安排上,放棄了以往圍繞模塊化主題進行技術教育的形式,代之以根據典型職業工作的要求組織教學活動,最為突出的是不再細化技術教育的要求,而是準許各地教育企業參照《職業教育條例》的基本規定,根據自身生產或服務的實際情況做相應的安排:同時對涉及企業管理和生產過程以及經濟、生態、法律之間的關聯等的教學安排提出了系統化行動導向教學的要求。這樣,相比之下,《職業教育條例》中專業和技術教育的重要性就不如以前嚴格生硬了,而更加凸顯了其教育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國的《職業教育條例》中并沒有規定企業和學校應該采取何種具體的教學組織形式,企業實訓課程和學校職業教育課程在內容范疇、教學組織,以及考核要求等方面,都注重因行業制宜,尤其是職業學校在深入貫徹行動導向的教學理念之后,雙方相互配合,共同促使受教育者/學生在完成典型工作任務、經歷完整的職業行動、構建相應的職業經驗和知識的過程中,獲得職業的行動能力[7]。

參考文獻:

[1]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一歷史、立法、體制、教學.職業教育中心研究所.蘇州大學出版社.1993年5月.第36頁.

[2]Tatsachen UeberDeutschland.Sociataets—Verag.Frank—furt am Main.Dezember 2005.S.97.1 13.1 19.

[3]Information zur Aussetzung der Anwendung der Aus—bilder一Eignungsverordnung(AEVO)bmbf.de/de/1652.php,2008—2—12.

[4]Kay Beiderwieden(Sozialismus):"Lehrgeld"一Investi—tion in das eigene Arbeitsverm?gen.2004.www.1inksnet.de/textsicht.php?id=1 122.

[5]Reform der:Berufsbildung.bmbf.de/de/1644.php.20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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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教育考試;考試違法行為;法律責任;泄漏國家秘密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5-073-02

當前,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計算機等級、外語職稱等各種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考試種類繁多。據有關統計,除高考、研究生入學考試等就學資格考試外,中國每年報名參加各類考試的人數有數千萬。在我國漫長的考試發展史上,考試作弊現象也是文化發展長河中的一種異化現象史稱“科場弊案”,所涉懲罰之嚴厲程度,從“殺無赦”到“流放寧古塔”,但仍為歷朝歷代難以根治的重大弊端之一。近些年來我國教育考試違法違紀的現象更是對國家教育制度與社會風氣帶來了不良影響。

一、教育考試違法行為之界定

(一)考試與教育考試

國家教育考試是國家考試的一部分。目前,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國家考試有:國家教育考試、國家公務員考試、各類職業資格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等。上述考試皆具有國家考試性質。以國家教育考試制度為基礎的國家考試制度,涉及面廣,關系重大,已經成為國家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規定,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教育考試機構承辦,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教育考試。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該辦法執行。

教育部立項的《考試法》(建議稿)將適用范圍限定在由國家教育部門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中,如高考、研究生入學全國統一考試、大學英語等級考試、自考、成人高考等,而由其他部門和社會機構組織的考試,如公務員考試、眾多的資格考試(如司法考試、會計師資格考試等)、學校自己組織的考試等,被排除在外。同時也將由地方組織的非全國統一的考試,如中考等排除在外。因此,宜將該法案命名為《國家教育考試法》。該建議稿出來后,有關人士建議,應當將《考試法》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更多的考試類型,對不同類型的考試和不同的違法行為,設定不同層次的處罰標準。 在2007年3月舉行的全國“兩會”上,教育部考試法立法工作小組開展了一系列調研論證工作,擬盡快將考試法草案送審稿上報國務院,爭取考試法所調整的范圍包括高考等國家考試,并涵蓋公務員考試、國家司法考試等各種社會公共考試。我們這里所說的考試主要指國家教育考試,同時也包括由其他部門和社會機構組織的考試如司法考試等將來應當在《考試法》中列明的國家考試。

(二)教育考試違法行為

廣義的違法行為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違反法律規范的內容要求、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處罰的行為。根據我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規定,教育考試的違規行為指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這其中,包括一般的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如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在考試過程中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等等,也包括了應承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教育考試違法行為。

對于教育考試違法行為,可以作如下的定義: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實施了作弊等影響考試公平與公正應受法律處罰的行為。

根據違法行為主體的不同,教育考試違法行為包括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即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即考試工作人員)與其他人員如“替考人”實施的違法行為。可根據違法行為類別,可以將考試違法行為區分為考試違紀、考試作弊、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根據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可以將考試違法行為分為:考試違法行為(狹義上的行政違法行為)、考試犯罪行為。

二、教育考試違法行為之原因

當前國內的各項國家考試幾乎都同一些關鍵的稀缺資源分配緊密掛鉤。特別是目前我國的各種考試往往都是“一考定終身”,使得參考人員對于“通過考試”有著一種獨一無二的迫切感。有的參考者為了獲得較好的成績,千方百計尋找考試捷徑,違規作弊的手段不斷翻新。

考試違法行為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利益的驅動。我國的考試被賦予了太多的功利和期待,考試分數的高低,直接決定著一個考生的升學、畢業、就業和生活狀態。尤其是高考,更是“一考定終生”。研究生考試在就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的今天也被賦予了不亞于高考的重要性。司法考試對于有志于法律職業的人士而言是一道獨木橋。因此一些考生與考試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就敢于頂風作案。第二,考試內容和方法的不科學是照成考試違法的重要原因之一。雖然素質教育的口號提出已經有很多年了,但許多考試仍然側重于死記硬背、考察陳述性知識,再加上考試試卷的答案多采用客觀化形式,使得手機傳遞等作弊手段成為可能。第三,對考試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夠,使得考試違法行為日益嚴重。目前我們針對考試違法行為特別是作弊的處罰,還停留在行政處理的層面上,如取消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或給予紀律處分,最重的也就是開除學籍。此外,對作弊者沒有更有效的制裁手段,對其沒有足夠的威懾力。

篇5

一是圍繞規劃,深入法制宣傳。加大普法宣傳,在深刻認識到實施規劃重要性的基礎上,聯合法院、司法等相關單位切實加強法制宣傳教育,逢“3.8”“6.1”等特殊節日,實行送法進社區的活動,重點是加強婦女兒童對自身權益的保護意識,印發《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相關法律規定,以提升自我的維權意識。

二是緊扣目標,促進規劃實施。重點突出,以婦女和兒童為重點,踐行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積極聯手縣區相關單位共同開展組織系列活動,送法進校園,積極開展講座,同時組織巾幗志愿者開展志愿扶貧活動,促進規劃的進一步實施。

一是加強聯合,積極開展“中小學生感知法庭”實踐活動。20__年5月7日上午,聯合縣團、法院共同舉辦了一場別開生面的“學生代表感知法庭”實踐活動。縣青口小學師生代表60人參加了此次活動。活動的開展不僅讓學生代表了解到少年審判、維權工作的意義、作用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零距離”的感知法庭及庭審直播觀摩讓學生們明白了違法犯罪對個人、家庭和社會帶來的嚴重危害。

二是送法進校園,走進留守流動兒童。20__年6月30日,是全縣中小學生暑期前在校的最后一天,為減少暑期安全事故發生,聯合法院少年庭抓住這一契機,選取水源較多、交通事故多發的塔山鎮作為宣傳教育點,在塔山中心小學開展了一場暑期安全知識講座。少年庭法官選取典型案例,以案例介紹和法官寄語的方式,精心制作了一份《致學生及家長朋友們的一封信》,向塔山鎮全鎮學生發放,并要求學生轉交家長,以增強家長們的教育及監護意識。此項活動的開展,提高了學生們暑期學習、生活中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對暑期安全事故的發生起到了良好的預防效果。

活動的宣傳手段較為片面。在開展相關活動后,大多通過網絡媒體的方式對外加強報道,手段較為單一,宣傳面不夠廣泛,影響力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