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7:40:29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食品安全生產管理,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近年來,我國部分中小型食品加工企業管理整體上已有很大改觀,開始重視引入現代化的生產設備,廠區和車間的環境建設也可基本滿足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然而,由于食品生產過程比較復雜,現有中小型食品加工企業多注重抓生產和銷售,因此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還是薄弱環節。食品安全問題的產生主要是由外界污染因素和內在微生物代謝或毒素引起的。外界因素主要包括原料生產環境、加工條件、加工環境、倉儲管理和人為操作等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內在因素則是由食品原料性質導致的,如微生物繁殖或代謝引起的食品安全問題,內源酶的表達引起的品質下降等。因此,要保障食品安全,則必須對引起食品安全問題的外界因素和內在因素進行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我國現有中小型企業在食品安全生產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仍較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加工條件差,自動化程度低
加工過程是可能導致食品安全問題的一個最重要的因素。要在加工過程中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則必須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安全管理:①對食品加工設備和裝置的安全管理。食品的加工離不開加工工具或機械裝備,它們是與食品直接接觸最多的外在因素,因此加工設備的衛生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食品的安全。2013年的恒天然奶粉原料檢出肉毒桿菌事件正是因為對管道清理不徹底引起的。②對加工環境的安全管理。加工環境是指生產車間內的整體生產環境,包括車間的通風條件、排水條件、整體衛生條件等,良好的加工環境可以有效避免產生食品安全問題。③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監控。要保障食品的安全生產,就需要對整個加工過程進行有效地安全監控,建立食品質量追溯系統,規避食品安全問題的出現。然而,目前我國中小型企業在食品加工生產中的手工操作較多,設備自動化程度較低,加工設備和加工車間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整體條件相對落后。問題主要有:①在加工設備和裝置方面,某些加工設備較為落后,有的生產設備和加工工具已出現了銹蝕,這為食品的安全生產帶來較大的隱患。②在加工環境方面,一些企業車間天花板或地面均有不同程度的破損,車間設計上多處存在衛生死角,通風條件差,車間排水不暢、地面有積水,非加工材料外露且極易脫落飛散至車間各處而造成食品污染;在環境維護上未對環境空氣進行微生物檢測,未進行日常食品接觸表面的涂抹測試以及空氣沉降菌檢測等,這些較差的加工環境給食品生產帶來較大的安全隱患和問題。③在生產過程的監控方面,目前多數中小型企業仍未實現自動化生產,工廠內生產食品安全的監控基本靠人工,某些關鍵數據的記錄仍為手工記錄,這對食品安全情況的準確判斷會造成一定的影響。
1.2企業監控設施建設不完善,缺少對樣品的基本檢測能力
品質監控是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判斷產品安全性和品質穩定性的唯一方式。通過品質監控,可以避免因食品原料、包裝等問題或生產加工、運輸、儲存過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危害。而要實現對產品品質的有效監控,則需具備以下條件:①成立品控部門。品控就是對產品品質和安全的控制,主要負責原料把控、生產加工、產品制成、成品檢測到成品入庫以及售后質量的跟蹤。②建立在線監控點。對某些影響產品生產的關鍵點實現在線監控,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時,盡可能將損失降到最低。由于中小型食品企業投入資金相對較少,在品質控制相關部門、在線監控系統的建設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和技術瓶頸。調研的多數食品企業基本不設品質監控部門或在線監控系統,缺少對產品品質的安全檢測和監控。即使一些企業建有產品品質控制實驗室,但也因為檢測設備價格昂貴或技術人員專業水平的缺失而使企業對食品的檢測能力幾乎為零,如某些食品生產企業甚至連大腸菌群這樣基礎的指標檢測能力都沒有。有研究表明,企業對其產品品質的控制能力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自身的規模及其組織。而中小型企業由于規模小,因此其對產品品質的控制往往沒有特別重視,進而容易產生較大的食品安全隱患。
1.3企業管理不規范,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良好的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食品加工和流通過程中,由于包裝、儲藏、運輸等設施落后和管理不善,也容易造成食品的二次污染,使食品生產產生較大的隱患。要在管理方面有效保障食品的安全,則需要對車間管理、倉儲管理、物流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分別建立相應的管理措施和機制。①倉儲管理:包括對加工原料、輔料、半成品、成品和其他物資的管理。在管理過程中應該針對每種物資的不同性質和儲藏要求進行分類儲藏和管理,防止因儲藏不當而產生交叉污染。②車間管理:包括產品生產時的原料、輔料和其他物資的位置管理,食品在生產過程中與外界的流通情況管理等。③物流管理:是指原料、配料、半成品和成品在運輸過程中按各自的物流條件進行運輸,以防止出現安全問題。如冷凍食品則需要采用冷鏈運輸等。④消防安全管理:即工廠在生產過程中對消防安全方面的有效管理和實施。調研發現,由于缺乏相關專業人員的指導,中小型食品企業在安全管理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問題和安全生產隱患。比如,在倉儲管理方面,多數中小型企業將不同的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個人物品混亂放置,未進行嚴格分區,極易造成產品的交叉污染;在車間管理方面,設備清潔劑等化學用品隨處擺放,未設置固定區域、防護及標識;在物流管理方面,物流通道對外門隨時敞開,車間與外界聯通,極易造成交叉污染;在消防安全生產方面,制冷機房內隨意放置保溫箱板,車間內插座隨意安裝,部分消防器材缺失,生產車間的消防通道或消防栓被遮擋等等,這些安全生產隱患的存在很可能為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1.4專業技術人員缺失,安全意識淡薄,整體水平低下
專業技術人員是體現一個企業加工技術水平的重要指標,也是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一個重要因素。如果從業人員的素質及專業水平能獲得較大的提升,則食品安全問題就可以得到有效地解決。要保障企業的安全生產,需要配備以下類型的專業技術人員:①工藝生產人員:主要負責在生產車間對產品進行加工生產;②化驗分析員:主要負責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檢測和分析,通過數據分析和檢測,保障食品的安全;③生產工程師:主要負責對生產設備進行調試和管理,保障車間生產的良好運行。調研發現,從現有員工來看,多數中小型食品企業僅配備了生產人員,而且多數生產人員并非專業技術出身,僅通過簡單的培訓就立即上崗。并且現有的生產人員文化教育程度普遍較低,對于安全生產的意識也十分淡薄。例如在生產時工作服穿戴不規范、佩戴首飾、使用非食品專用刀具等。另一方面,化驗分析員和生產工程師在多數食品企業中嚴重不足。未配備化驗分析員,則無法對原料或成品中的基本指標進行檢測,沒有這些基本檢測數據,也就無法證明產品是否安全;生產工程師的缺失,則不能對生產設備進行有效地維護和管理,生產過程中一旦出現問題,只能選擇停產,進而可能會對企業造成較大的損失。
1.5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不到位,管理制度有待提高
為保證食品安全生產,近年來我國不斷出臺和完善了關于食品企業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等。政府也在不斷加大檢查和監管力度,以通過法律手段有效保障食品安全。而企業生產過程中,如果按國家的法律法規標準執行和管理,則基本可以有效保障食品安全,避免安全問題的出現。然而在調研中發現,中小型企業對安全生產意識淡薄,整體素質水平較低,主要是企業對員工的教育不足,從業人員不熟悉國家相關食品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不少企業在生產中并未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執行。多數企業對國家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認識不夠深刻,理解有待加強。企業內部基本沒有建立有關安全生產的管理制度,未對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消化吸收,以轉化形成企業內部的管理制度。這種對食品安全生產的認識和管理意識淡薄問題,導致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進而使生產可能產生巨大的安全隱患問題。
2中小型食品企業食品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設與對策
浙江省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和效益,保障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儲運、銷售、使用和管理的單位與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把提高食用農產品質量,保障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投入,組織和引導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者按照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和加工,促進營養、衛生、安全的食用農產品的發展。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與食用農產品的監督檢驗,保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按下列規定分別負責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
(一)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種子(包括種畜禽,下同)、肥料、農藥、獸藥(包括魚藥,下同)、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畜禽及其產品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組織食用農產品生產地方標準的擬訂和實施,綠色農產品產地認定和技術推廣等。
(二)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水產品的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水產種苗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生產地方標準的擬訂,綠色農產品(水產品部分)產地認定和技術推廣等。
(三)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林產品生產基地的規劃和組織建設,林木種苗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林產品生產地方標準的擬訂,綠色農產品(林產品部分)產地認定和技術推廣等。
(四)省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流通業的行業指導和管理等。
(五)省食品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加工和流通領域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等。
(六)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國家標準的組織實施,地方標準的制定和組織實施,食用農產品加工的質量衛生安全抽查和監管等。
(七)省工商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市場交易秩序的規范管理和監督,假冒偽劣產品、無照加工和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等。
(八)省環境保護行政部門負責食用農產品產地環境及污染源的監督管理等。
市、縣(市、區,下同)農業、漁業、林業、經貿、食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環保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計劃、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食用農產品基礎設施的扶持、經費的投入以及其他相關的監督管理。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依法對進出口食用農產品實施監督檢驗。
第五條 鼓勵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成立或者加入行業協會。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的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協助行政機關對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制定并推行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活動行業規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技術方面的指導和服務,督促會員依法從事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經營活動等。
第六條 政府鼓勵并扶持有關合作經濟組織和檢驗機構等組織為食用農產品生產和經營活動提品運銷、信息咨詢、技術服務、產品檢驗、標準化指導等各類服務。
第七條 轉基因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銷售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目錄的食用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必須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標識或標注。
第二章 食用農產品生產
第八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省農業、漁業、林業、環保、食品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食用農產品及其產地環境、生產、加工、包裝、儲藏保鮮、檢驗檢測方法等地方標準。
生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質量衛生要求。
第九條 食用農產品的生產灌溉用水、養殖用水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標準。
禁止向食用農產品生產場所排放重金屬廢液、放射性廢水、未經處理的含病原體的污水、有害氣體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廢棄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條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漁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健全全省農業生產環境監測網絡,組織對全省食用農產品生產場所的土壤、水等生產環境進行重金屬、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
農業生產環境和場所中的重金屬、抗生素殘留、農藥殘留等有毒有害物質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不得進行蔬菜、瓜果、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的生產。
第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按照生產技術規程組織生產,適期收獲、屠宰、捕撈和采集,提高食用農產品品質。
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的收獲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安全間隔期。畜禽、水產等農產品的屠宰或者捕撈必須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休藥期。
第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農藥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鼓勵使用有機肥、微生物肥料、生物農藥和可降解農膜。禁止濫用獸藥、農藥及其他危害食用農產品質量的農業投入品。
第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一)使用未經國家或省批準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二)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下同)等國家規定的禁用藥物;(三)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殘留農藥;(四)使用國家和省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第十四條 綠色農產品實行產地、產品認定制度。綠色農產品產地認定由省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綠色農產品產地、產品認定證書由省農業、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有效期為3年。期滿繼續使用的,應當重新辦理。
綠色農產品產地、產品認定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使用綠色農產品證書、標志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綠色農產品標志可以在被認定產品的產品包裝、產品廣告上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二)不得轉借、轉讓綠色農產品證書、標志。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或者冒用綠色農產品產地、產品認定證書和綠色農產品標志。
第十六條 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的食用農產品生產實行生產安全跟蹤制度。生產過程中應當有完整的生產活動記錄,包括肥料、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的使用情況以及防疫、檢疫情況,土壤、水等生產環境檢測情況。
鼓勵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實行生產安全跟蹤制度。第十七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對生產的蔬菜、瓜果、水產品、畜禽產品等食用農產品進行質量檢驗。檢驗合格的,附具產品質量合格證。
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及其他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對食用農產品生產實行產品質量合格證制度。
第三章 食用農產品貯存、運輸、加工
第十八條 實行定點屠宰的牲畜宰前必須進行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由當地人民政府指定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承擔。
需要檢測的禁用藥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目錄,由省農業、食品、藥品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布。
禁止屠宰明知使用過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物的食用動物。第十九條 加工、貯存、運輸食用農產品的機械設備、工用具、包裝材料等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有關安全衛生標準和要求。
食用農產品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安全衛生標準。
第二十條 在水產品、畜禽產品、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初級加工、加工中禁止下列行為:(一)水產品浸泡過程中使用甲醛、甲醛次鹽酸氫鈉;(二)水產品腌制過程中使用敵敵畏;(三)加工過程中使用色素;(四)使用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第四章 食用農產品銷售、使用
第二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在銷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一)銷售使用過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食用動物及其產品;(二)銷售使用有害有毒物質進行過初加工或加工的食用動物產品、水產品、蔬菜等食用農產品;(三)銷售施用過甲胺磷等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蔬菜、瓜果等食用農產品;(四)銷售禁止銷售的假冒產品及其他不符合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食用農產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銷售情形。第二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檢驗制度,對進場交易的每一批產品進行檢驗,根據檢驗結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一)檢驗合格的,準許銷售;(二)檢驗不合格的,予以無害化處理或者銷毀;(三)連續三次檢驗不合格的,取消該經營者進場交易資格。綠色農產品可以實行抽檢或者免檢。
第二十三條 集貿市場應當建立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制度,與銷售攤點簽訂銷售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協議,明確各自的質量安全責任,具體辦法由省食品、工商行政部門制定。オ
銷售攤點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臺賬,索取產品質量合格證、檢疫證等有關憑證。銷售攤點對其銷售的產品應當附具注明商品名稱、攤位號、銷售日期等內容的銷售標志。
第二十四條 超級市場、配送中心應當對其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負責,建立相應的產品驗貨、檢驗制度,保證銷售的產品符合質量衛生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學校、醫院、機關、企事業單位等集體供應伙食的單位應當建立購貨臺賬,注明所購商品名稱、產地、數量、日期,并附貼檢疫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等有關證明。不得采購無檢疫證、產品質量合格證的食用農產品。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重要會議采購食用農產品的,除依照前款規定外,承辦單位還應當將食用農產品留樣備查;有條件的,可以送交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業、漁業、林業、食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依法實施監督管理時,行使下列職權:(一)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二)進入生產、加工、銷售和使用場所、倉庫進行檢查、抽樣;(三)對涉嫌違法生產、加工、銷售或使用的食用農產品采取登記、保存等措施;(四)監督銷毀禁止生產、加工、銷售、使用的食用農產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二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計量認證后,方有資格接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從事食用農產品的檢測。
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取得省農業、漁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食品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認可后,可以接受相關監督管理行政部門的委托,從事食用農產品監督檢驗的檢測工作。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生產環境的監督檢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檢驗。食用農產品生產環境、農業投入品的監督檢驗結果要向社會公布。
農業、漁業、林業、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行政主管部門對生產、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要定期進行監督檢驗,對檢驗不合格的,應當向社會公布其品名、品牌、生產單位和地址。
第二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受委托從事食用農產品監督檢驗的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產品,不得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消費者有權就食用農產品質量、保質期、安全性等有關問題向生產者、加工者和經營者查詢,向農業、漁業、林業、食品、工商等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生產者、加工者、經營者應如實回答消費者的查詢。接受投訴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消費者的投訴。
發生食用農產品安全事故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農業、漁業、林業、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報告的監督管理部門要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調查事故原因,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以及牲畜定點屠宰廠(場)有下列行為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案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一)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品飼養食用動物的;(二)明知是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品飼養的食用動物產品,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務或者銷售該產品及其制品的;(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處以刑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環境保護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調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或者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基本農田保護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收獲、屠宰、捕撈或者采集,并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一)已經收獲、屠宰、捕撈或者采集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二)已經銷售的,責令其限期收回,并予以銷毀。對前款行為,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三十四條 綠色農產品標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綠色農產品證書及標志,并向社會公布:(一)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重新申請的;(二)擴大綠色農產品標志使用范圍的;(三)擅自轉讓、轉借綠色農產品證書、標志的;(四)產品監督檢驗兩次以上不合格的;(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不能再使用綠色農產品證書及標志的。
有前款第(二)、(三)、(五)項規定情形的,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及危害程度,可處以20xx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由農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收繳偽造、假冒的綠色農產品證書或者標志,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農
業、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牲畜定點屠宰廠(場)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屠宰的畜禽未經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檢測的,由經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取銷其定點屠宰廠(場)資格。
第三十八條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超級市場、配送中心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檢驗制度,對進場交易或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未進行質量檢驗的,由工商或者食品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食用農產品生產和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加工、銷售的畜禽、蔬菜、水產品等食用農產品中含有重金屬、農藥殘留等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者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標準的,由農業、食品等行政主管部門給予無害化處理;不能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予以銷毀;可處以1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政處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四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未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指定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實行定點屠宰的牲畜進行宰前鹽酸克侖特羅等禁用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檢測的,由行政監察機關對直接主管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 農業、漁業、林業、食品、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監督管理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者監督管理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對食用農產品生產場所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重金屬、抗生素殘留、農藥殘留檢測的;(二)未按規定程序進行綠色農產品產地認定的;(三)未履行保密義務,泄露申請人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的;(四)對應當及時移交司法機關的案件沒有移交的;(五)向社會推薦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企業及其產品以及以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六)對消費者的食用農產品質量舉報,沒有依法及時處理的;(七)因監督管理不力,導致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質量下降,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有前款規定第(七)項情形的,對上述監督管理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食用農產品:是指通過種植、養殖、采集、捕撈形成的,未經加工或者經初級加工,可供人類食用的產品,包括蔬菜、瓜果、茶葉、食用菌、牛奶、畜禽、水產等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綠色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要求,經認定合格獲得認定證書并允許使用綠色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只經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食用農產品安全消費1.什么是安全的食用農產品?
2.我國食用農產品的安全現狀如何?
3.如何安全消費食用農產品
4.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標志是什么?
5.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的特點和關系是什么?
6.食用農產品標準包括哪些?是如何分類的?
7.食品標簽中的HACCP、GMP、.SSOP、ISO等標識代表什么含義?
8.常見的食用農產品標準代號有哪些?
9.《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有哪些要求?
10.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哪些農產品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11.買到假冒劣質農產品后該怎么辦?
關鍵詞: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鄉鎮;監管
中圖分類號 F327.6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7731(2013)24-100-02
1 睢寧縣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現狀
睢寧縣隸屬江蘇省徐州市,位于徐州市東南、徐連經濟帶的中心區域,是江蘇省規劃建設的3個特大城市圈之一的徐州特大城市圈“一城兩翼”的重要一翼。該縣土地面積1 773km2,總人口132.51萬,轄16個鎮,1個省級經濟開發區,403個行政村。耕地面積10.67萬hm2,是典型的農業大縣,先后多次被國務院及農業部授予“國家商品糧生產基地縣”和“糧食生產先進縣”稱號,被江蘇省政府授予“設施蔬菜生產第一縣”稱號。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農產品(食品)消費安全越來越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源頭監管,保障和維護廣大城鄉居民的消費健康,成為當前農業發展的重要內容之一。
近年來,地方政府、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高度重視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將強化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作為一項重要的民心工程、實事工程來抓,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縣、鎮、村農產品質量安全體系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存在管理措施不完善、監管手段不配套等問題,很大程度上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持續開展。
1.1 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建設,使農產品安全監管關口前移 按農業部及省農委的文件精神,2011年底我縣各鎮均在鎮農技服務中心相繼掛牌成立了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結合“五有”鄉(鎮)站建設和利用省獎補資金,配置了必備的服務設施,建立了鎮級農產品安全監管員和村級協管員隊伍,對鎮域農產品生產開展日常監督巡查和技術服務工作。至2013年9月,市、縣按照“江蘇省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公共服務機構考核評價”標準,分別就組織保障、制度建設、日常監管、標準化技術推廣、質量安全等進行綜合評價,考評結果,合格鎮10個(70~80分)占62.5%,其中優秀鎮3個(90分以上),占合格鎮30%。說明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已經起步,使監管關口前移。
1.2 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鎮,并發揮了積極的示范促進作用 2012年以來,分別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鎮3個(魏集鎮、王集鎮、雙溝鎮),在鎮農技中心建成鎮中心檢測室3個,建立蔬菜基地農殘檢測點9個,均配有實驗操作臺、農殘速測儀、樣品冷藏箱、冰箱、電子天平等檢驗檢測設備。在示范鎮示范推廣應用技術標準,開展農藥殘留檢測、投入品控制監管,規范使用包裝標識等,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這些對增強生產者的質量安全意識,提高農產品安全監管能力均發揮了積極的示范促進作用。
1.3 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基地,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開展 近年來,我縣蔬菜生產(尤其是設施蔬菜)發展加快。全縣蔬菜年種植面積2.67萬hm2以上,設施蔬菜(瓜)種植面積0.8萬~1.0萬hm2。蔬菜優質栽培技術服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成為農業發展的工作重點。多年來,通過政府的政策扶持、財政項目支持等開展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基地建設。通過技術標準(規程)應用、開展農藥殘留自檢和監督抽檢、建立生產農事檔案、規范使用包裝標識等規范生產行為,提高企業(基地)產品質量意識和監管能力。目前,全縣規模基地技術標準普及率85%以上,建有蔬菜基地農殘檢測室11個,占規模基地的30%左右。建設示范基地對提高優質農產品的生產水平及合理投入品控制起到一定的示范帶動作用。
2 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示范鄉鎮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工業化步伐加快,我國農業也已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農產品數量不足的問題得到了明顯緩解,但質量安全問題又日益突出,人們不僅追求數量營養,更關注質量安全,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加快農業生產從數量營養型向質量安全型轉變已是刻不容緩,加強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監管也成為各級政府的工作重點。加強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是強化源頭監管的重要環節。因此,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鄉鎮建設,落實鎮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設置、設施配套和資金投入,增強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整體能力,對促進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的深入開展顯得尤為重要。
3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示范鎮建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 存在的主要問題
3.1.1 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還不夠健全 縣、鎮農技推廣網絡呈“線斷、網破”狀態。目前鎮級農技推廣服務中心人、財、物均歸鎮政府管理,在編人員一般10~12人,實際在職只有3~5人;專業技術人員流動性大,工作重點多為政府日常事務,技術推廣實際處于應付狀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又普遍為兼職,鎮農技推廣服務部門用于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人員和精力難以保障,有些鄉鎮的農產品安全監管沒有固定工作人員,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檢驗檢測設施簡陋、基礎薄弱,不能適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要求。農產品生產企業內檢員和檢測設備配備不全,有的生產基地沒有設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員,企業質量安全自我把關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3.1.2 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較為淡薄 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不強是阻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因素。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基層干部特別是鄉鎮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存在認識上的誤區,重經濟增長,輕質量監管現象普遍存在。從而在工作中沒有將強化農產品質量監管擺上應有的位置。二是廣大基層群眾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意識有待進一步提高。農業仍處在分散經營狀態,廣大農戶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農業經濟合作組織缺乏約束力,很大程度上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和農業標準化工作的有序推進。部分群眾特別是作為生產者的農戶和企業,對什么是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有何標準和要求等等知之不多,或者不甚了解,對加強我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也缺乏信心。三是生產企業質量安全意識淡薄。農業企業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主體,但農業企業,尤其是初級產品生產、銷售企業普遍規模小、產業化程度低。由于目前產品質量與市場價格沒能有效對接,市場優質優價機制未形成,受眼前利益驅動,致使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認識滯后、措施不力。
3.1.3 資金投入不足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缺少資金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經費(宣傳培訓、監督巡查、監測抽檢、村協管員補帖等)均未能列入地方財政預算。因地方財政緊張等諸多因素制約,短期內很難得到地方政府財政資金的支持。
3.2 對策與建議
3.2.1 加大工作目標考核力度 一是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納入各級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明確責任,督促其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增強責任意識,增加對農產品質量安全建設的人力、物力支持和資金投入。二是加強對職能部門日常監管工作的考核,制訂切合實際、可操作性強的考核目標與方案,促進基層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持續深入地開展。
3.2.2 加強基層農技推廣服務體系建設 目前鎮級農技推廣服務機構現狀不能適應農業新技術推廣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監管的要求。在可能的條件下,對鎮農技中心實行縣農業職能部門與鎮政府雙重管理機制,有利于人、財、物的調配,利于農業標準化技術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等各項工作與措施的落實。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落實各方責任,有效防范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現就進一步做好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約談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約談的原則和目的
按照“依法規范、及時審慎、注重實效”的原則,以“防控風險、排查隱患、查明原因、消除影響”為目的,針對食品生產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問題,通過與其責任人員進行談話,要求其正確認識問題,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約談的范圍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進行約談:
(一)食品生產者未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發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國家、省、市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的食品生產者,經查實需要進行約談的。
(三)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者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四)監督抽檢中發現食品生產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者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取得生產許可后,食品生產者不能持續保持食品安全必備條件和要求的。
(六)食品生產者因食品安全問題被投訴并經查實的,或者群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較為集中的。
(七)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三、約談的主要內容
(一)通報約談原因、目的等事項。
(二)了解有關情況,分析查找問題產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應負的責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四)聽取被約談人的陳述。
(五)征求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建議。
(六)其他需要約談和告知的內容。
四、約談的方式
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至少安排2人以上參加約談,約談成員與被約談人或被約談單位之間存在利益關系的,應當回避。約談可采取個別約談、集體約談、現場約談等方式進行。
五、約談工作分工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食品生產者(單位)法人或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要求下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相關人員進行約談。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也可直接對相關人員進行約談。
約談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監管職責的內設機構負責同志主持進行,必要時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管領導或者主要領導主持約談。根據職責和工作需要,約談時可邀請監管部門其他人員參與,必要時可邀請相關技術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等參與約談。
六、約談的程序及后續處置
(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食品安全約談通知書》形式書面通知被約談人。被約談單位接到《食品安全約談通知書》后要填寫《送達回執》。對拒不簽收的,約談單位要予以記錄。
(二)約談人按照約談內容對被約談對象進行約談,并認真填寫《食品安全約談記錄》,由約談和被約談雙方簽名后存檔。被約談人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約談記錄上載明,并經現場主持人簽字確認。約談單位可對約談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并保存有關音視頻資料。
(三)約談結束后,被約談人應當及時向組織約談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送整改方案,并在約談要求的時限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約談單位對落實情況進行核查,必要時采用現場監督檢查的方式。
一、加強機構建設
(一)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構必須明確相對固定的監管服務人員2名以上,并指定負責人。
(二)有條件的單位應設置相對獨立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配備快速檢測設備的單位,應設置獨立的工作間;監管、檢測等資料應單獨存放。
(三)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機構的領導,將其工作經費列入年度經費預算,保證監管、檢測、培訓、宣傳等工作的正常開展。
二、落實監管責任
(四)鄉鎮政府要明確一名領導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鄉鎮農業技術推廣站(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站)要明確一名負責人。
(五)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服務站要合理設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崗位,落實崗位責任,確保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有崗位,有職、有責。
(六)強化重點時段、重點環節、重點主體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三、開展宣傳培訓
(七)積極參加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學習培訓活動,全面掌握相關政策法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技術。
(八)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政策法規和農業標準化技術宣傳,每年至少開展2次以上有一定規模的宣傳活動。
(九)加強對轄區內主要農業生產主體的培訓活動,每年對轄區內村兩委成員、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基地等生產主體的技術培訓不少于二次,推廣標準化生產新技術,普及科學種養知識和安全生產技術。
四、強化巡查檢查
(十)定期對轄區內農民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生產主體進行巡查、檢查和指導,并規范填寫巡查記錄。強化對小規模生產戶的巡查與服務。
(十一)對轄區內即將上市的農產品要不定期開展監測,發現不合格產品要及時依法采取措施。
(十二)對轄區內生產經營的農藥、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嚴防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流入生產環節。
(十三)結合日常監管,對本轄區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進行排查,并視情況組織開展集中排查。
(十四)對排查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要進行登記建檔,可以當場整改的必須當場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要實行跟蹤督辦,確保整改到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及時處置或上報。
五、搞好會商分析
(十五)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會商分析會,分析轄區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農產品質量安全生產方面的重要問題,部署落實下一階段工作。
(十六)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會商分析會原則上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主持,也可委托分管農產品質量監管工作的負責人主持召開。
六、完善相關制度
(十七)應急處置制度。鄉鎮要制定應急處置預案,落實人員,明確職責,統一指揮。加強預測預警工作,發現突發事件要第一時間介入、處置、并及時匯報。及時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十八)考核評價制度。健全完善縣級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農民參與的三方考評機制,將鄉鎮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人員的工作量、工作實績和農民滿意度作為責任農技員的主要考核指標,并強化考核結果的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