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2 15:34:25
序言:作為思想的載體和知識的探索者,寫作是一種獨特的藝術,我們為您準備了不同風格的5篇經濟糾紛解決的途徑,期待它們能激發您的靈感。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可見,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是民事案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近年來,××*法院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一直處于上升的趨勢。2005年全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3件,審結7件,而2006年上半年就已經受理13件,審結3件。民事糾紛,應屬于人民內部矛盾范疇,這種糾紛是可以調和的,可以化解的,然而若處理不當,則可能激化矛盾,引起社會不穩定,從而阻礙經濟的發展,勞動爭議所產生的糾紛,可以說較其他民事糾紛更敏感,更易激化。處理不當,便會造成集體上訪,威脅到社會的穩定,所以,如何處理好此類案件是重中之重,但對于如何處理好勞動爭議案件,審判部門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
一、形成爭議的時間大多久遠,有很大一部分糾紛形成屬“歷史遺留問題”,給查明案件的事實帶來了難度。
近年來所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已經年代久遠。我國民訴法規定,民事訴訟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然而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發生時都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可以說大大超過訴訟時效,然而當時用人單位在作出處理決定時往往手續不全,處理決定的回執上既無被處理人員的簽字,亦無送達人員的文字說明。原告以沒有收到決定書為由向本院,導致案件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而十多年甚至近二十年前的勞動糾紛現在來審理,必然存在許多困難。比如就當時的政策法規和現在相比,肯定存在一部分差異,用現在的法律法規去死套從前的案件無異于刻舟求劍;另外由于各種文書疏于管理,許多證據已經遭損壞、遺失。當事人包括證人在內的陳述和證言亦可能產生偏差和出入;當年用人單位的經辦人有的已經調換,有的退休,有的調動,有的甚至已經死亡,出庭參審難度大。而用人單位的新負責人往往表示對此案一概不知,這必然對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實帶來難度。往往致使審判工作陷入僵局。
二、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當事人飯碗問題,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不容半點疏忽大意
勞動爭議案件相對于其他民事案件來說較為特殊,被告方多為企業,大多窮困,而且有一部分是集體性地進行訴訟。今年上半年,××××公司的此類案件9件,占勞動爭議案件總數的70%。勞動爭議訴訟大多涉及當事人的身份問題,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吃飯問題。所以,作為法院來不得半點怠慢。必須最大限度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既要以人為本,亦要為經濟的健康發展護航。如果能夠達到雙贏,則是最理想的結果。然而,由于上世紀八十年代起,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轉型,被各用人單位除名的人員比較普遍。而地方上特別是我們××*來說,安置職工的能力是比較有限的。2005年××*財政收入總共2000多萬。如果不管原告的要求合不合法都一并解決地話,每年需1000多萬元,超過財政收入的50%,這顯然是不可能辦到的。因此,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不能給經濟發展帶來負擔。因為經濟的發展程度和當地人民的生活穩定以及幸福安康是息息相關的。審判機關在審理此類案件中,既要注意法律的公正,又要考慮到社會效益。既要以人為本,又要有大局意識,這就必然對法院的審判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如果二者相沖突時,法院會面臨二難選擇。
三、引發案件的原因往往不明確,責任不明晰
產生爭議的責任在誰?對于大多數勞動爭議案件來說,雙方當事人均有責任。用人單位作出處理決定時程序不完備,對此,被除名的勞動者平時也不去理會,認為無所謂,真到退休年齡了,才重新予以重視。就這種情況而言,責任如何劃分?勞動爭議的訴訟請求一般說來難以量化,大多是解決身份還是不解決的問題。調解難度較大,既然難以量化,也就難以用責任的劃分進行量化的判決,而勞動者在單位面前,往往是弱勢群體,若處理不當,會造成較大的社會負面效果。
因此,在民事審判中,針對勞動爭議案件所要做的工作是非常艱巨的,面臨的實際困難亦是客觀存在的,各企業單位近年來紛紛進行破產改制,這樣無形中必須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沖突,所以近年來勞動爭議案件有持續上升的趨勢,一方面顯示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提高,懂得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企業的破產改制中存在的矛盾仍然不少,需要做的工作仍非常艱巨。而矛盾產生后,最終必然會到法院來解決,作為法院容不得絲毫回避。面對這些困難,該如何解決呢,提出以下幾點建議作為參考:
一、公生明,廉生威,嚴格依法辦案。
作為法院,依法辦案是唯一的宗旨。不依法辦案法院就失去了最本質的意義。只要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我們就必須嚴格貫徹《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予以保護。提出的訴請不合法則堅決予以駁回,裁判文書有理有據。有力說服敗訴一方的當事人,作好息訴工作。
二、在民事審判同時宣傳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協調各部門,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現在的社會已走向法治,那么我們的各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嚴格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機制,不能再像以往那樣草率決定,要樹立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觀念。各負責人要認真學習勞動法,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修養和政治素養。
三、及時做好針對勞動爭議案件的息訴息訪工作,及時向區委、政府、人大等相關部門匯報。
勞動法不是真空里誕生出來的法律,法律維護的是社會的秩序,政府維護的是社會的發展,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因此,針對于勞動爭議案件,我們不僅僅要掌握在訴訟中的動向,亦要掌握審判前的來龍去脈和審判后的息訪息訴工作。這就必須多向區里匯報,政府可針對本院的匯報,協調各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各部門不要推卸責任,把當事人當足球踢,只要屬于自己所管職能,就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正義感,能解決的,就地解決,不能解決的亦要有好的態度。告知其解決途徑,不要當事人一來就讓人家吃閉門羹,避免當事人與政府產生敵對情緒,也不要有那種“反正法院會來處理,不關我事”的想法,法院適用的是法律,而社會的和諧,政府的公信力靠的是我們所有的職能機關、所有的干部共同建立的。
一、農村土地糾紛新特點:
由于部門上級涉土案件不復議、法院不受理,土地糾紛案件都集中到仲裁部門來解決,由此土地糾紛出現新特點:一是侵權糾紛增加,爭要二輪土地承包權的減少;二是流轉給親戚朋友的增加,村里二輪承包前流轉出去的減少;三是流轉合同寫的條款多詳細的增加,不寫附加條件的減少;四集體訪的增加,個訪的減少;,五是提出仲裁調解的多,政策咨詢的少;纏訪的丁子戶,賴子戶多,解決起來非常棘手。
二、土地糾紛的類型
(一)2010年農村實行產權制度改革換發土地使用證確權時由于地界不清產生的侵權糾紛:
(1)村與村地界不清,通過確權發現外村農戶種著本村地而且沒與任何村簽定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村里要求收回外村農戶占地,而現種地戶即不交費也不退地產生糾紛;典型的是長安村39戶種文化村460畝耕地,文化村與長安村農戶要地引起群訪進省兩次,解決了2年才要回爭議地。(2)五慌資源發包時地界與國有林場不清,林場重復發包產生糾紛。(3)一輪土地發包時,有的土地沒有登記,有的登記與耕地數量不一,未經登記的荒地或拾邊地,逐漸被便利的農戶開發種植,產生收益后發生糾紛。
(二)流轉違約產生糾紛:
(1)連房帶地一起賣的,由于當時地不值錢沒明確地流轉費用和年限,現種地效益好想違約;(2)流轉給地鄰或親戚朋友只是口頭答應先種著,沒寫書面合同,現在反悔強種地,(3)合同上有違約條款;如果要地返還承包2倍或幾倍賠償,流轉方按現在地價給付賠償,要回地自己經營或再重新轉包仍然掙錢,按違約責任提出違約。總之種種違約都是流轉方被現有利益驅動的一種不道德的行為。
(三)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權屬不明確產生的糾紛:
因歷史原因,30年正本合同與土地使用證上的面積不相符。比如延河鎮的福山村在二輪土地展包時是順延發包的,按一輪土地承包時的戶簽定的二輪合同,當時戶在人不在的地都給簽上,但是當時誰種該地誰又領到了土地使用證,造成同一塊地一個人拿著正本合同,一個人有土地使用證,因所有權與使用權不一產生糾紛。
(四)基層組織管理混亂引起的糾紛:
村干部利用手中權力,不經過民主議定而私自發包給家里親屬或有其他關系的農戶,有的發包價格明顯偏低,這樣當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緒的農民很容易引發糾紛。比如延壽鎮長發村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大部分沒簽,村、屯干部種地多的有100畝以上,在他們不當村干部之前又都將自己地簽入合同內,現在都已取得土地使用權,另一種情況是村集體不經農戶同意,將村里的五荒長期低價發包,土地發包初期沒有提出異議或進行荒地開發時沒有異議,后來經開發土地狀況變化或種植的農產品價格上漲,土地承包者獲得了較大利益,土地所有的村集體組織成員,因利益驅動心里不平衡產生糾紛。群訪案件都是這么形成的。
三、解決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及建議
為了妥善處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依據中央、省市農村土地承包政策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調解仲裁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著實事求是,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在這次調研中我們總結出處理農村土地糾紛的對策方法,僅供參考。
(一)由于產權制度改革確權帶來的糾紛,盡量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由縣鄉政府牽頭司法仲裁部門配合對雙方進行調解,把權屬明確后,讓現在種地農戶向明確所有權的集體少交點承包費,待二輪承包期滿再收回土地。
(二)對于農民已簽訂了二輪土地承包合同,因流轉而引發的糾紛,可由村級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處理。如調解不成的,可申請土地承包仲裁機構進行裁決,但裁決前仲裁員也應做大量細致工作盡量調解,本著以調解為主,裁決為輔的原則,以免裁后法院不受理給上訪人帶來無路可走,或出現強種地現象。
一、 勞資、經濟糾紛的特點
(一)因追索勞動報酬、保險福利、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等經濟利益爭議居主導地位。勞動關系雙方對經濟利益的重視程度高于對其他權利的重視程度,由于勞動者處于勞動關系的弱者地位,個人很難為維護權利與用人單位抗衡,因此多從經濟利益方面找回損失,而用人單位對違約出走的勞動者,也大多以經濟賠償為由提出申訴。
(二)拖欠工資糾紛案件多。絕大多數勞資、經濟糾紛是由于勞動者的基本勞動經濟權益被侵害,而又長期得不到解決而致。勞動報酬是引發勞資、經濟糾紛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再次是自動離職或辭職。
(三)集體勞動爭議上升幅度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單位和非公有制企業。集體爭議呈現突發性強、人數增多、處理難度大的特點。
(四)尋求解決的途徑轉變很大。弱勢一方的勞動者往往不自愿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糾紛,而是采取集體上訪、封堵政府機關,甚至有集體堵塞道路交通的行為發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員多,規模不斷擴大。如20__年1月份來訪中有11批集體訪反映勞資、經濟糾紛問題,人員最多的達22人。
二、勞資、經濟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經濟萎縮,利益矛盾沖突復雜。一些合同無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資無法兌現。一些企業停產、倒閉礦產,債權難以實現等產生勞資、經濟糾紛。
(二)管理監控環節薄弱。如有的企業用工不規范,無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層層轉包。
(三)民工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資,才來申訴,有的沒有工資結算單。
(四)承包商為轉嫁風險損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領到工程款為由,拖欠民工工資,把矛盾推向社會、交給政府。
(五)勞動關系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有的用人單位忽視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一些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諸實施;有的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條款顯失公平,導致勞資、經濟糾紛的發生。
三、解決勞資、經濟糾紛的對策
(一)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遵規守法意識。充分運用各種輿論工具和宣傳載體廣泛開展勞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促進勞資雙方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促進用人單位自覺規范用工行為。通過法律意識的增強,使雙方在用工時能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明確工資報酬數額或計算方法,避免產生勞資、經濟糾紛。同時,通過正反面案件的宣傳教育,使勞動者認識其采取堵路等極端手段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消除一些勞動者“打官司跑斷腿,不如集體上訪、上路攔車討錢快”的錯誤認識。注意發揮新聞輿論和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對違反勞動法、用工嚴重不規范和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和批評。
(二)切實加強管理,創新快速調解機制,依法高效化解糾紛。要求企業將合同文本送到勞動保障部門鑒證,以便及時檢查和糾正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對勞資、經濟糾紛發生較多的企業,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予以建檔和進行重點監控,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到這些企業中檢查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情況,特別是在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標準和支付工資、參加社會保險、工時制度、勞動標準以及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情況,督促企業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并予以必要的處罰。同時建立職工欠薪保障制度,由相關部門制定實施辦法,要求企業每月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所屬的就業服務管理機構繳納欠薪保障金,繳費比例標準應與過去和現在企業支付職工工資的有關指標掛鉤。如果受保企業職工出現拖欠工資問題,可用該企業繳納的欠薪保障金向職工支付拖欠的工資,不足部分可通過變現企業資產來籌集。暢通訴訟、仲裁、、調解等渠道,創新健全調解機制,堅持完善下訪約訪等聯系群眾制度,及時掌握矛盾糾紛隱患。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由于基層組織的原因。一是基層組織執行黨和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嚴格,從而引起糾紛。如有的隨意縮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高價發包等現象。二是有的基層組織干部以地謀私,在家庭承包過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標發包過程中發包“關系地”、“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時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引起糾紛。二是由于承包期內發生合同未曾約定或者預料不到的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等情況。群眾要求變更合同引起的糾紛。三是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糾紛。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規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口頭合同形式,權利義務約在口頭上,發生爭議后空口無憑,各執己見,產生糾紛。二是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無法解決而產生的糾紛。三是有的因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而造成的糾紛。四是合同違背公平原則而引起的糾紛。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1.協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
2.調解。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在相互諒解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采取調解解決糾紛,必須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而且這種自愿始終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對調解提出異議,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不能達成協議,調解即為失敗。雖然達成調解協議,但是當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隨時終止履行,這種情形下調解也為失敗。
通過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糾紛是目前比較切實可行的途徑。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員會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況,又具有權威性,由其主持調解,方便群眾,有利于糾紛的合理、快速調解。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政權的組織,承擔了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調解,尤其是解決農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糾紛、不屬同一村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及本地當事人與非本地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更具有其它組織不具有的權威優勢。